机构工作人员首次提出辞职,机构不必批准,6个月后个人仍可辞职。 此时无需机构批准,机构有义务协助办理离职手续。
根据《关于试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未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仍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被聘用的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在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和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本规定。
扩展信息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辞职,必须经批准。
(一)国家、省、市(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专业骨干辞职后可能造成工作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或者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从事国家秘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国家秘密工作的;
(五)正在审查中,经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或者批准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辞职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辞职。 对擅自离开公司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妥善处理不同的情况。 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可以辞职或者经批准可以辞职的,应当办理辞职手续。 其余的将被动员返回。 拒回不办理手续的,按自动辞职处理,以后由其他单位聘用,工龄自重新聘用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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