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将砒霜当当做白糖是否犯罪
某甲与某乙系邻居,因琐事产生矛盾,甲遂产生毒死乙的念头,误把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所要吃的食物内,乙吃了该食物后平安无事。 【分歧】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不构成犯罪。从客观上来看,甲的行为没有现实可能的危险性,故不应从刑法上进行评价,所以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误把白糖当作砒霜,是工具不能犯的犯罪未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现代刑法规制的对象只应限于人们的行为,而不应当去规制人们的思想。思想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既然,甲实际投放的不是砒霜而是白糖,而白糖产生不了任何把人毒死的危险,那么也就不可能造成任何法益的侵害。这种主观的思想只是一种单纯的“犯意流露”。如若根据主观主义者的理论而直接惩罚这种犯意流露(动机),就等于刑法所规制的对象不仅限于行为,而是扩张到了人们的思想领域了。 犯罪的本质是对刑法所保护之法益的侵害性。如果一个行为在客观上根本就不可能侵害法益,那么不管行为人的主观如何的邪恶,也不管该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是由何种原因导致出现的,皆不可能被刑法评价为犯罪。因为主客观相统一是犯罪与否的基本评价标准,如果一个行为缺乏法益侵害性,那么评价该行为成立犯罪就缺乏客观基础。 在本案中,甲误把白糖当成砒霜去毒杀乙,甲具有犯罪的意图,也具有“投毒”的行为,但关键在于其投下的是白糖,白糖对于乙的生命权不会产生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所以,在此刑法所保护的生命权并没有遭到任何侵害,不应该认定甲用白糖毒人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也不应该受到刑法的评价,不应认定为犯罪。
潘金莲到底有多毒
潘金莲与武大郎的婚姻就是一种差距很大的家庭组合,根本不般配。潘金莲这样的优物非贫寒之夫、还是没人才的武大郎恭养之。差距太大,凤凰不可能久居鸡窝,龙非池中物,一但时机成熟,定会乘雷驾云而去,像武大郎这样的人肯定成为牺牲品。婚姻就将就个般配,砖门对砖门,土门对土门,大个子不住矮屋,丑汉不娶俊女,若強行,必不得善果。封建社会如此,如今社会不般配的婚姻也是如此。